订立遗嘱后将其中一套房出售了,另一套房还能按遗嘱继承么?
【资料图】
事件回顾
老群与老益于198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群。老益于2000年4月不幸遭遇车祸去世。
后老群与老白于2008年9月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2年老群曾购买海南省三亚市A房产,2007年老群又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B房产。
2015年,老群将海南省的A房出售,并将售房款交给小群用于其筹备结婚事宜。
2021年老群因病去世。
2022年春节,小群去给继母老白拜年,并与其商议B房继承相关事宜。
老白当即表示B房归其所有,并拿出老群生前所立遗嘱一份。
该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老群,性别:男,住址:B房,身份证号码:1234。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在我去世之后我名下的两套房产(A房、B房)归我妻子老白所有,此遗嘱仅此一份,其他无效。”
遗嘱右下角由老群签名,并签署日期2012年1月5日。
小群对此遗嘱不予认可,其主张父亲老群已于2015年将海南省的A房出售,并将售房款全部交给了自己,认为父亲的这一行为表明其在订立遗嘱之后改变了将两套房产留给老白的最初意愿,故该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B房。
双方对于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群益普法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B房到底该怎么处理呢?老白能按遗嘱继承B房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本案中,立遗嘱人老群在2012年1月5日订立遗嘱时其名下有两套房产,即A房、B房。
而他在遗嘱中表述内容为“我去世之后我名下的两套房产(A房、B房)归我妻子老白所有”,可见其最初想法是要把上述两套房产均留给其妻老白。
但订立遗嘱后,老群却于2015年将海南省的A房出售,并将售房款全部交给了其子小群,该行为可视为对其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即其不再想将海南省A房留给老白继承。
而对于北京市海淀区的B房产,老群既未变更遗嘱,也未对此部分内容进行撤回,故仍应按遗嘱处理,即B房由老白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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